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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管理,保障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机构和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和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本省从事统计信息调查服务、统计技术研发与应用及相关工作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并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服务、行业协调四项基本职能以及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职能建设,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培育信息调查市场,加快形成充分、有序竞争的信息调查市场环境,鼓励具备一定优势的信息调查服务机构多种形式的重组合作,不断促进信息调查市场整体规模与质量的提升和经营方式的优化;坚持以诚信建设为主线,加强行业监管,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高会员职业操守和经营专业能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为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浙江省统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浙江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7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制定全国市场信息调查业的发展规划,引导、促进市场信息调查业的健康发展。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指导、规范会员经营行为;受理行业内的投诉和举报,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或对会员的违规行为作出惩戒;对有违背统计信息调查的规范与专业或违反职业操守而可能出现误导的行为或结论提出行业警示;受理会员诉求,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协助会员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会员之间、行业内外以及跨区的合作交流与活动,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本会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事宜,促进行业和谐健康发展。

(四)开展统计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专业技术、市场信息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为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行业或机构在开展涉及统计市场信息调查业务中提供帮助或咨询。

(五)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发起或参与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与修订,提出行业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委托,承接购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统计调查和其他服务,承担或组织第三方评估、核查和测评服务,开展统计市场信息调查、统计信息研究、统计技术研发与应用、统计资料开发、统计调查人才及业务培训、统计数据鉴证、统计信息数据化等工作。

(七)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并管理协会网站、网媒、刊物等媒介,宣传本省统计市场信息调查行业发展情况。

(八)开展统计市场信息调查及其相关领域的成果转化工作,促进统计市场信息调查业的创新发展。

(九)办理政府机关或相关机构交办的其他事宜。

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经依法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与统计信息调查领域相关业务活动;

(四)住所地或注册地在本省区域;

(五)接受本会协调、指导,并发挥积极作用。

(六)个人会员在相关领域具备一定的经验和专业水平。

本会不强制或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八条 凡符合上述“第七条”规定,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行使会员权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查合格后提交会长批准;

  (三)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业务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的权利;

  (二)享有使用本会依法提供的信息资料的权利;

  (三)享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关于统计调查服务行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享有就统计信息调查业务获得本会指导和帮助的权利;

  (五)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六)享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七)享有对本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申请复查的权利;

  (八)享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并按规定办理会员核准登记手续和交纳会费;

  (三)参加业务学习,提高执业水平,降低执业风险;

  (四)教育和指导本单位的执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五)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和实施统计调查服务机构内部规章制度并报本会备案;

  (六)接受并履行本会作出的惩戒决定;

  (七)接受本会的考核、指导、监督和管理;

  (八)承担本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并监督实施本会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和监事会组成成员(含监事长,下同);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六)审议重大资产管理及处置方案;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审议决定理事会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好会议纪要,向会员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大会的决定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理事数量必须为奇数,总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符合条件时,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决定并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及财务预、决算情况;

  (四)制定和修改应由理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

  (五)提请会员大会审议须由会员大会通过、修订或废止的规章制度;

  (六)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批准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七)审议决定设立本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批准本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提请会员大会补充或者罢免理事;

  (九)提交会员大会选举、补充或者罢免监事会成员;

  (十)根据工作需要和会长提议,批准聘用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一)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决定其他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三分之二通过,并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向全体理事公告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数量应为奇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最少5名。

  符合条件时,常务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本会理事会提出增补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的建议及候选名单,和监事会成员候选建议名单;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四)、(七)、(十)、(十一)项职权;

  (五)对事关本会发展的其它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并要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长1名,监事单位2名组成,直接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本会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常务理事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与罢免情况;

  (三)监督协会财务管理的情况;

 (四)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议,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议,有权就有关问题分别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

  (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建议人选;

  (四)根据秘书处审查意见,签署批准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行使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由理事会聘任和解聘,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列席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并负责整理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长会议纪要;

  (三)协调本会各机构贯彻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及其他事务并做好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和报告实施结果;

(四)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工作人员;

(五)负责审查申请人入会资格,向会长提交审查意见;

  (六)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机构的联络工作;

(七)负责处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内容等情况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活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名称以“专业委员会”等字样表示,代表机构名称以“办事处”等字样表示。对外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纳入本会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法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财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经费预算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接受独立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单独设立财务收支帐目。每年由理事会根据审计结论,向会员大会作出经费收支决算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本章程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

  (二)会员大会根据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发展实际认为需要修改本章程时。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浙江省民政厅等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一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五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4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本会各机构的工作规则,授权理事会依据本章程的原则制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