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统计及调查信息、咨询业的立法研究
日期:2011-07-08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统计得到了迅速发展,在经济生活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制度的短缺,对民间统计的管理存在无法可依的局面。尤其是加入WTO后,国外统计机构纷纷入驻内地,民间统计的管理又面临新的课题。民间统计的立法工作已经迫在眉睫。对此进行深入研究不但有较高的理论价值,而且有较高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民间统计的一般理论
(一)民间统计调查的概念
民间统计调查也就是非政府统计调查,是指除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以外,利用统计方法进行的社会调查,即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非法人单位及个人以自己的名义或接受委托进行的统计调查。所谓政府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就是除此以外的其他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和政府统计调查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政府统计调查 | 民间统计调查 | |
组织者 | 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职能部门 | 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
调查结果 | 反映国家宏观的国情国力的情况 | 反映微观的社会经济现象 |
调查目的 | 为各级领导进行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满足社会各界的需要 | 以经济利益为目的,一般是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生产经营或科学研究服务 |
调查方式 | 按照统一化、标准化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进行 | 根据调查者或委托者本身的需要确定 |
调查经费 | 由国家财政负担 | 由调查者或委托者负担 |
民间统计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民间统计调查采用的方法是统计方法
所谓统计方法就是指使用标准化的表格,按照统计学原理的有关方法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进行调查。所谓非统计方法就是指利用非统计学的方法进行调查,如实地调查法、案件侦查等,采用观察、访问、查询、座谈等方法对微观的、个体的对象进行调查。
2.民间统计调查是社会调查
民间统计调查就是面向社会,对社会经济现象进行的调查。民间统计调查的对象或服务的主体与进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机构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是专门针对社会、经济的调查。
3.民间统计调查具有自愿性
政府统计调查是一种强政府统计调查是一种强制性的调查,被调查者接受调查是一种义务。而民间统计调查是一种民事行为,民间统计调查的调查者和被调查者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自愿、平等的原则进行的。民间统计调查的自愿性包括两方面的含意:一是,对于被调查者而言,是否接受调查是自愿性的、非义务性的。二是,对于调查者而言,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就可以根据自己或委托者的意愿进行调查。民间统计调查的自愿性要求调查者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不得隐瞒自己的调查目的,不得损害被调查者的利益,更不得利用各种借口进行强制性调查;同时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自由使用、转让和买卖调查得到的结果,但是,向社会公布民间统计调查结果则必须在公布之前经政府统计部门审批,不得随意进行。
4.民间统计调查具有时效性
由于民间统计调查研究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般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所以民间统计调查相对于政府统计调查而言,时效性更为明显和突出。民间统计调查的时效性首先主要表现为民间统计调查要求快速、灵活。民间统计调查一般反映的是社会经济的具体运行状况,主要是为微观经济主体和社会研究主体服务的,而社会经济的具体运行状况一般变化较快,形式各异,服务的主体要求也比较迫切,因此民间统计调查必须快速、灵活。其次表现为民间统计调查需要追求较高的效益。民间统计调查的时效性要求调查者迅速、快捷地得出调查结果,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收获。
(二)民间统计调查的作用
其一,民间统计调查是政府统计的重要补充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社会经济发展运行的微观信息的要求越来越多、越来越高。政府统计调查结果反映的是宏观的社会经济信息,生产周期比较长,对经济发展运行中的大量微观信息并不予以涉及,也不可能涉及。这正好给民间统计调查以生存空间,让民间统计调查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已经是极为普遍的经济现象,并在弥补政府统计不足方面所起的作用日益显著和重要。如美国的《财富》杂志每年都要评选的世界经济企业500强,已经作为世界各国政府和民间衡量国家经济实力和企业强弱的标准之一。随着民间统计调查的发展壮大和国家管理、监控的加强和完善,民间统计调查将进入良性发展阶段,行业规则健全,自律意识增强,调查结果也会越来越受到政府和各界的重视,民间统计调查也将起到部分政府统计调查的作用,从而减轻政府统计调查的负担。政府统计主要是获取国家调控的经济信息,提供国家经济的总量水平、发展速度、比例等方面的信息,并且分析积累与消费,流量与存量的结构比例,来自于微观市场的统计信息,政府统计是不作界定的,它也不可能提供社会公众所需的信息,经济活动的分散性,决定了经济信息需求的不确定性,市场利益主体对信息的需求也会呈现出大量的随机性,宏观政府统计的经济信息流向是纵向单一的,而且只是满足宏观管理的需求,对社会公众所需的微观市场信息不能提供,这样,市场条件下迫切需要一个机构,解决宏观政府统计和社会公众(包括居民和企业)所需微观市场信息之间的矛盾,架起宏观和微观市场信息断流的桥梁,民间统计机构作为一个在市场中搏击的经济实体,开展市场调查,运用现代统计方法,进行经济分析和经济预测,就能够完成市场各利益主体和市场体制的要求。
其二,发展民间统计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民间统计是介于市场和企业、居民之间的一个桥梁,主要为企业和居民提供市场微观信息。市场经济条件下,千千万万的企业面向市场,需要灵敏的市场供求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因为企业为了生产,必须要了解市场环境、市场容量、市场占有率、市场潜在需求预测、居民购买力、居民消费偏好、商品需求弹性等。居民为了生存和满足生活的需要,必须了解商品价格、商品供求状态、商品的款式和规格等,这些信息都是和企业、居民自身利益紧密相联的,也是民间统计所能提供的。作为反映企业与市场、居民与市场之间的关系的民间统计,它自身所具有的功能决定了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有的地位,发展民间统计势在必行。经济运行是建立在利益多元化的基础之上,由市场按价值规律所形成的价格向各层次活动者提供广泛的供求信息,在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下,使经济当事人之间通过交易来确定各自的损益边界,自由进入市场,做出符合各自利益的决策,对市场信息掌握可谓之成功的大半,经济当事人有权利用民间统计机构所掌握的信息,作出决策;另外,民间统计机构还可以为各主体调查竞争对手的情况,包括对手策略,采取对应的损益矩阵,以及风险函数等,使得当事人在竞争下博弈出自己最优策略。
其三,发展民间统计是对外开放,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深入,西方一些著名的民间统计机构纷纷进入中国,如盖洛普市场调查公司在上海设立总部,并在北京、广州、成都均设立了办事机构,这些机构的进入对中国的民间统计机构既造成了冲击,又开阔了人们的思路。另外,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民间统计活动在促进统计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也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可借鉴的经验,如美国的一些行业组织、信息公司、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经常根据自身需要和客户委托进行统计调查咨询活动,有些机构享誉甚高。如邓百低信息咨询公司;在加拿大,统计信息是一种地道的商品,统计不但是一项很重要的政府工作,还是一种很兴旺的产业,加拿大的统计被联合国评为世界第一;在德国和香港情况也是如此。这充分表明,统计信息产业化程度是经济发达程度的一种投影。知识经济时代的加速到来使社会对各种信息的需求欲望日益强烈,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有机构能将无序化的信息整合成有序化的信息,在这种形势下,民间统计应是大有作为的。
其四,民间统计调查普及提高了公民、社会的统计知识和统计意识
民间统计调查项目一般是微观的,统计调查结果与人们的关系更加密切,直接面对某一具体的公民或单位进行,调查项目往往也是公民或单位感兴趣的,公民或单位的参与程度更加广泛。由于民间统计调查是基于平等、自愿的基础进行的统计调查,调查者在进行调查前必须向调查对象详细介绍调查的目的、意义和作用,提高他们参与的积极性,主动向调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直接感受和体会统计调查的过程,直接使用和接受统计调查的结果。因此能使公民和社会对统计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能普及和提高公民、社会的统计知识和统计意识。
二、我国民间统计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
(一)民间统计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统计信息作为社会经济信息的主体,为党政服务的功能越来越强烈,为企业、为社会服务的领域也越来越广阔,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将更加重视统计信息的分析与预测,如国民经济的监测,企业景气调查、市场行情变化的反馈及决策等,都需要统计提供核算分析及预测方法。统计将不再是简单的一种数字汇总和简单的数字分析。因此,社会经济发展对民间统计信息的需求决定了新世纪中统计的重要性,可以说,经济越发达,民间统计越重要。
(二)民间统计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首先,改进和完善现行我国民间统计核算体系,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产品分类标准方面,在核算原则及统计调查方法的统一,调查表格的设计,统计指标计算方法与口径等方面与联合国新SNA体系接轨,加快中国民间统计由“本土化”向“国际化”的转变,已成为新世纪的必然趋势。其次,发达国家都已在探索如何统计和度量知识经济,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套反映知识资本、无形资产等的计量指标。对知识经济度量和统计的研究,对统计工作如何在网络经济下开展工作等问题的研究,已是大势所趋。第三,随着人口的扩张和资源的稀缺,如何保证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发达国家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环境资源统计指标体系,如欧盟统计局编制森林资源平衡表,森林消耗量和森林存量,并将森林实物量表按市价核算成价值量平衡表,纳入统计核算体系。
(三)民间统计信息管理将向知识管理方向发展
知识经济条件下,统计管理的核心在于知识管理。知识管理包括两个方面:对知识进行管理;用知识进行管理。对知识进行管理,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济效益将越来越多地依赖于知识和创新,知识可以低成本地不断复制和递增报酬,使经济增长方式不再是资源依赖型而是知识型。企业要追求经济效益,把知识应用于生产过程,使潜在的生产力转化为直接生产力,而其中心环节是创新,离开技术创新就很难实现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用知识进行管理,即统计管理知识化。在知识经济时代,市场竞争已从产品竞争、服务竞争延伸到知识竞争,表现为工作中的创新和实验室的创新。只有具备更多知识的企业,才能成为市场竞争的优胜者。企业的成功取决于知识和创新能力,需要用知识对其加强管理。统计管理知识化,要求企业信息管理部门和管理者,运用集体的智慧和发挥每个人知识的作用,提高创新能力,以便提高进行统计的预测、决策、检查、考核和分析的管理水平。
(四)民间统计将与政府统计进一步融合,构建出一个科学完整的统计管理体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统计的调查对象,不仅数量剧增,而且构成日趋复杂化。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得调查者对统计调查工作的支持与合作程度降低,统计信息失真的危险性日益增大。同时,市场经济使得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公众对统计信息的需求都在迅速增长,统计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统计任务也越来越重。过去的政府统计很难满足社会对统计信息的需求,虽然现在已经出现了一些民间统计,但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为适应这种需求,21世纪必然是各种统计形式并存的时代,是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政府统计与企业统计相结合、政府统计与民间统计相结合的时代,从而构成一个科学完整的统计管理体系。
(五)民间统计将进一步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并将得到极大发展
知识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将促进民间统计更大的发展。首先,知识经济中社会、科学、经济的迅猛发展为民间统计提供了舞台及应用的条件,凡是有数据的地方,都是民间统计的应用领域,其次,民间统计将为知识经济的发展发挥作用,在网络、统计软件包,统计建模中的计算机诊断方面,在软件的质量评估及统计程序和方法在软件可靠性检验等方面,民间统计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同时,统计理论与分析方法如贝叶斯方法、非线性时间序列多元分析,混沌理论及统计检验等方面都有或即将有新的发展和突破。此外,新世纪中统计调查方法也必将有重大创新,计算机辅助调查也有新的发展。这也将推进民间统计不断向更高的层次发展。这表明,民间统计将继续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并将极大的发展,这是客观必然的结果。
三、民间统计存在的问题和监管
民间统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民间统计的发展障碍包含着诸多方面的因素。当前,我国民间统计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民间统计的需求严重不足:
1.宏观经济环境方面,市场经济体系未充分发育。我国目前的宏观经济形势仍然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之中,市场经济体系的发展程度还不高。由于社会经济体制具有惯性,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的一些观念和行为方式等还在一定范围内延续着。这就导致市场体系存在着双重标准,市场竞争存在着不公平现象,微观经济主体更倾向于从行政权力中寻求机会,而把市场本身所提供的发展机遇放在较为次要的位置上。因此,他们对于各种市场信息的需求就必然低于寻求行政权力保护的需求,宏观经济体制的过渡性特征决定了对民间统计有一定的需求,但需求不大。
2.企业方面,面临着技术约束。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分工与交易结合的产物。西方发达国家在经历了相当长的发展时期之后,已经在分工体系上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生产技术已经不是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企业发展主要地取决于对市场的满足程度和对市场份额的占有程度,所以市场信息对于它们是相当重要的。而在我国,大多数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还比较低,分工的发展程度还远远不够,在这种条件下,技术就成为企业发展的关键。哪个企业拥有了相对先进的技术,它就能够在我国市场中占据优势地位。因此,我国企业将资源更多地运用于技术装备水平的提高。相对而言,就忽视了对于市场环境和竞争对手的了解。这样,企业也希望得到民间统计所提供的市场信息,但却不愿为之付出更多的资源。
3.企业管理决策者方面,存在着个人素质限制。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发展的时间还不长,企业管理决策者对于市场风险的认识还不够。这就导致企业管理者在投资活动中往往以经验和直觉作为决策的依据。这种决策方法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曾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那是在商品需求旺盛的卖方市场中,现在的市场环境已经转变为买方市场,再沿用这种方法就不适合了。事实上,许多企业决策者由于对市场状况没有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没有对投资项目进行严格的可行性分析,只是简单地模仿成功企业的行为,从而导致了企业经营失败。这样的惨重教训实在很多。在这些案例的背后,是企业决策者忽视市场信息,忽视民间统计的行为特征。
(二)民间统计供给严重不足。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等一系列活动是通过统计人员去进行的。民间统计信息的不足来源于统计人员在数量上和质量上的不足。从数量上讲,我国的统计人员人数较少,主要集中于政府机关,真正从事民间统计业务的专业人才可谓少之又少。从质量上讲,我国现存教育制度下培养出来的统计专业人才存在着知识上的缺陷。具体而言,统计教学在内容上偏重于统计方法体系,偏重对统计指标的计算和解释,而对企业真正急需的市场调查方法把握不够,对指标体系的设计和推断分析重视不够。同时,统计专业教学对经济理论、消费者行为理论、营销管理理论等市场经济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缺乏一定的重视,从而使得培养出的统计人员很难将统计数据与宏观、微观经济形势联系起来,为企业提供真正直接、有效的经济信息。
四、民间统计的监管
目前,我国民间统计还处于起步阶段,对民间统计机构的管理还存在重大缺陷和问题。
(一)民间统计监管的基本取向。民间统计机构应当接受政府统计部门和当地民间统计协会的双重管理。因为某些管理职能政府统计部门没有精力履行,也管不好,应当由民间统计协会来管。而有些事情只能由政府统计部门管理,必须理顺政府统计部门、民间统计协会、民间统计机构这三者关系,参照民间统计发展比较成熟的美国、加拿大等国情况,结合我国实际,我认为,政府统计部门应履行宏观控制职能,主要是制订行业政策、法规,对民间统计机构资质实施管理,规范调整政府统计部门、民间统计协会、民间统计机构三者之间的行为,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但并不直接管理民间统计机构:民间统计协会履行日常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主要是帮助、协调民间统计机构解决具体的实际问题,发挥执行性、技术性管理作用。同时,接受政府统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政府部门对民间统计管理的内容主要有:①制定本地区民间统计机构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和相应政策,制定行业管理办法,包括规章制度、收费标准、统计等级评定办法等等。②对民间统计机构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核、认证,实施等级评定,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作为一个经济实体资格审核外,还应对其作为一个统计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重点是专门人才和硬件设施状况。比如,统计专业大学毕业生所占比例,统计骨干人员所占比例等等。根据民间统计机构的实力、规模、水平、服务质量、信誉等确定其等级。③定期审定民间统计机构专业调查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④对于民间统计重要调查事项进行数据复审、认定,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但不属于政府统计部门调查的资料信息,可以由民间统计机构实施调查,但须经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复审、认定。
(三)民间统计协会对民间统计的管理的内容主要有:①组织统计行业信息交流协作。目前,我国市场调查存在技术和手段比较落后、调查机构分布不均匀、各类调查机构之间相互封锁等问题,解决这方面问题应当属于民间统计协会管理的范畴。如对大型、复杂问题的调查,一个民间统计机构难以完成时,由协会组织若干个民间统计机构“协同作战”。再如,由协会协调建立各民间统计机构能共享信息资源的本地区行业信息网络。②组织协会成员培训、考察、学习。对民间统计机构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有关法规、统计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尤其要注重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不能唯利是图,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③对民间统计机构进行信贷帮助,对资金周转、信贷等方面遇有困难的协会成员,协商金融机构予以解决。④对民间统计机构实施奖励、处罚,对依法工作、成绩突出、信誉较好的民间统计机构,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表彰、奖励。由于统计工作专业性较强,行政主管部门对民间统计机构调查运作、收费是否违规、应受何种处罚往往难以确定,需要行业协会定期组织对民间统计机构执法检查。对于违反行业规定、违规操作、违规公布统计资料信息的民间统计机构,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罚款乃至申报政府统计部门对其降低等级等处罚,直至协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吊销执照、停止营业的处罚。对于触犯刑法的,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⑤帮助民间统计机构建章立制,如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等等。
四、我国统计立法的基本情况
统计法制,是指国家根据统计工作的实际及统计发展战略的要求,通过统计立法、执法等活动管理统计工作所建立的统计法律秩序。这里我们着重介绍统计立法活动的发展历史。统计立法活动,就是制定统计法律法规,对统计工作进行规范的活动。
(一)我国的统计立法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草创阶段。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在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设有统计处,后改为统计总处。1952年8月,随着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大规模、有计划地开展,正式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国家统计局,1954年底,正式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为了顺利开展工作,1953年1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充实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这个重要的文件对我国统计系统的建立和统计工作的开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第二阶段为调整阶段。三年“大跃进”期间,统计工作受到了严重的破坏,一些重要的数字严重失实,给国家事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鉴于此种情况,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1962年4月4日颁布了《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简称“四四决定”),又于1963年3月制定了《统计工作试行条例》,对加强我国的统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十年文化大革命动乱期间,在打倒一切、推倒一切的做法下,政府统计部门也同其他部门一样被撤销合并了,统计工作基本陷入停顿,国家的社会经济信息无法正常收集,给党和国家的宏观决策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统计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74年8月,国家设立了国家计委统计局,1978年3月国务院批准恢复国家统计局。1979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统计工作充实统计机构的决定》,对统计系统和统计工作的恢复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些法规、规章是我国统计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统计法颁布以前,对维护统计工作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它们都属于统计行政法规、统计行政规章,并不能代替《统计法》。
第三阶段是法治阶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依法治国、依法治统的必要性越来越大,因此制定一部权威性的统计法律也越来越显得重要。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制定通过了我国社会主义的第一部统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并于198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对统计法进行了补充、完善和解释。《统计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长期以来我国统计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对于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工作系统,推动我国统计的改革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各省、自治区纷纷结合《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地方性统计法规,对《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1988年6月27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并于198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贵州、山西、四川、内蒙、辽宁、黑龙江、福建、山东、北京、天津、上海等省市也相继颁布实施了地方性统计法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统计法律法规越来越难以适应实际情况的要求,也难以更好地完成维护统计工作秩序的职能,特别是个别条款的规定,甚至妨碍了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阻挠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正常行使职权,各方面要求修改统计法律法规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为此,1994年4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对《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增删,使其维护统计工作的职能进一步得到了加强。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对原《统计法》作了修改和完善,修改部分于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2000年6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修订,国家统计局于2000年6月15日发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对原细则进行了修订。在《统计法》修改后,以及根据国家颁布的《行政处罚法》的原则,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对原《条例》中与《统计法》相抵触的部分进行了修改。
(二)《统计法》有关民间统计调查的法律规定
《统计法》在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对民间统计调查的管理作了规定。
1.禁止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它一旦被泄露或被窃取,就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而一些组织和机构,包括一些境外组织,打着民间调查的幌子,来刺探、窃取国家的经济、社会情报。所以,我们在对民间统计调查进行管理时,首先就要打击这种行为。
2. 禁止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所进行的统计调查的目的、后果对其他社会成员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经济利益或其他方面的损失。目前这类现象主要有:其一,调查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其二,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其三,统计结果错误,从而对其他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害;其四,开展虚假的、有针对性的调查,从而对其他组织或个人造成损害。
3. 禁止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
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是指调查者以假象蒙骗调查者和调查资料的使用者,使他们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提供或使用统计资料,从而达到调查者不可告人的目的。目前,发现的这类现象主要有:其一,用不真实、不科学的统计调查资料欺骗调查资料使用者;其二,在调查中,仿造、篡改、编造虚假的统计资料;其三,盗用统计部门或国家机关的名义,盗用统计人员的资格进行非法的统计调查、评估活动。
五、对民间统计法制建设的一些基本设想
根据我国目前民间统计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及监管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民间统计的立法应突出以下三个重点:
(一)对民间统计的内涵和活动范围进行科学界定。当前,民间统计的内涵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民间统计法必须根据形势的变化进行科学界定。作者认为民间统计可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所规定的国家统计、部门统计、地方统计之外,利用统计方法进行的社会调查及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活动。民间统计组织可界定为开展民间统计活动的各种企事业单位。国外的组织和个人、出国留学人员和进修人员及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的组织和个人需要开展民间统计调查的,可视同民间统计调查。
要对民间统计调查的特征和遵循原则进行界定。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明确为非强制性调查,被调查者可自愿填报。要明确民间统计的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民间统计活动的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民间统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从事民间统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民间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的安全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进行欺诈活动;不得泄露被调查者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二)对民间统计的资格认定进行严格规定
1.设立民间统计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条件的名称和章程;(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数据处理设备;(3)有五名以上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持有统计上岗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二名具有统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4)二十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5)咨询机构要有可靠的统计信息来源。
2.民间统计组织的资格认定应按下列权限进行:
(1)凡在市地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的,报所在市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资格认定。
(2)凡在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的,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资格认定。
3.民间统计组织的设立,均需由筹建单位或筹建负责人事前向统计主管部门申请资格认定。申请资格认定,应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报告;(2)民间统计组织申请表;(3)民间统计组织章程(草案);(4)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鉴定;(5)拟任执业统计师人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鉴定及有关资料;(6)其他统计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统计上岗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鉴定;(7)其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8)出资证明;(9)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民间统计组织章程(草案)、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4.民间统计组织的资格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1)申请人向资格认定机关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2)资格认定机关按照审批权限,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全部文件的同时,发给《民间统计组织资格认定受理通知书》,并在十日内作出准予认定或不予认定的书面答复。准予认定的发给《民间统计组织资格认定通知书》;不予认定的发给《民间统计组织不予认定通知书》。(3)资格认定机关在核发《民间统计组织资格认定通知书》的同时,报上级统计机关备案。民间统计组织附设的分支机构,应按照以上所述规定进行审批。
(三)对民间统计的项目审批进行界定
1.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应当符合的要求:(1)明确的调查目的;(2)调查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相重复或矛盾;(3)统计指标和调查方法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4)统计调查中所采用的统计标准和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民间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限:(1)调查范围属于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内的,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2)调查范围超出一个县(市、区),而未出市地级行政区域的,报所在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3)调查范围超出一个市地而未出本省的,报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3.民间统计组织接受下列组织和个人委托、资助或以其他形式合作进行的统计调查项目,调查范围属于地市级行政区域内的,报所在地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调查范围超出一个市地而未出本省范围的,报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1)国外的组织和个人;(2)涉外机构;(3)出国留学人员和进修人员;(4)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各级政府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项目中涉及的统计调查,可参照执行。
4.申报民间统计调查项目需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民间统计调查项目申报表;(3)委托组织和个人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4)调查机构的营业执照、资格认定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5)委托调查的书面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摘自中国统计学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