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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章程》等六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日期:2018-05-14


  各会员:

   经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章程》、《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首届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选举办法》、《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组织机构议事规则》、《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业行业自律公约》等六个文件,已按规定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统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审核,准许实施。现将这六个文件发给你们,望


  认真学习,严格遵守文件的相关精神,推动各自单位的组织建设及各项业务健康有序的发展。

                    附六个文件

                                                                                            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管理,保障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机构和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和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由本省从事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自律性社会团体,并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范、指导下,严格自律,依法从业,积极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以诚信建设为主线,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高会员职业操守和经营能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为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统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杭州市西湖区。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指导、规范会员经营行为。

  (二)依法对会员进行登记。

  (三)对会员的经营活动情况进行评估与考核,根据评估考核结果,实施对优秀会员的表彰与奖励。

  (四)受理对会员的投诉和举报,并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惩戒或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五)受理会员诉求,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协助会员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会员之间、行业内外的交流与合作,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本协会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事宜,促进行业和谐与发展。

  (七)开展统计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专业技术、市场信息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八)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参与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与修订,提出行业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九)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委托,组织开展统计信息调查、统计资料开发、统计人才培训、统计数据鉴证等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与统计信息调查服务相关的业务活动;

  (四)住所地在本省区域;

  (五)接受本会协调、指导,并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的批准;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业务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的权利;

  (二)享有使用本会依法提供的信息资料的权利;

  (三)享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关于统计调查服务行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享有就统计信息调查服务机构管理获得本会指导和帮助的权利;

  (五)享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六)享有对本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申请复查的权利;

  (七)享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并按规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和缴纳会费;

  (三)教育和指导在本单位的执业人员遵守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个人会员应参加业务学习,团体会员应组织本单位执业人员参加业务学习,提高执业水平,降低执业风险;

  (五)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和实施统计调查服务机构内部规章制度并报本会备案;

  (六)接受并履行本会作出的惩戒决定;

  (七)接受本会的考核、指导、监督和管理,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可以对为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做出卓越贡献的团体和个人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本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并监督实施本会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年度工作计划、会费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报告;

  (六)审议重大的资产管理及处置方案;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审议决定理事会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统计局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大会的决定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决定并召开会员大会和会员大会临时会议;向大会报告工作;

  (三)制订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方案和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表决;

  (四)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会员大会制定以外的规章制度;

  (五)提请会员大会审议需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修订或废止的规章制度;

  (六)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

  (七)决定设立本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根据会长会议提议,决定本会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九)讨论通过会员的吸纳和除名;

  (十)决定其他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达到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本会会员大会决议;

  (二)向本会理事会提出增补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的建议;

  (三)向本会理事会提出本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的建议;

  (四)听取本会理事会关于本会新一年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方案和上年度决策报告的汇报,并进行讨论提出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本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行使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列席会长会议,并组织秘书处整理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长会议纪要;

  (三)协调本会各机构贯彻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及其他事务并做好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和报告实施结果;

  (四)聘任或解聘除副秘书长以外的秘书处工作人员;

  (五)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机构的联络工作;

  (六)负责处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统计信息调查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收入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发展事业,不用于会员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财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经费预算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接受独立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单独设立财务收支帐目,每年由理事会根据审计报告作出经费收支决算报告,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向会员发,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本章程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

  (二)会员大会根据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发展实际认为需要修改本章程时。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浙江省统计局审查同意,并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统计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浙江省统计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浙江省统计局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本会各机构的工作规则,授权理事会依据本章程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

会  员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体现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调动会员的积极性,促进本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总则、入会登记、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奖励与处罚、附则共七章组成。

  第三条  本会会员入会条件、会员的权利义务等,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入会登记

  第五条  凡符合《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行使会员权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会员申请表》,同时与协会签订《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二)申请单位会员的须向本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一份;申请个人会员的须向本会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将入会申请材料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本会秘书处提交。

  第七条  本会秘书处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提交本会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经理事会会议批准申请入会的,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于30日内办理会员入会登记注册手续,颁发会员证书,并在公开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  注册登记

  第九条  协会对会员每年进行一次注册。协会将根据会员档案,在会员有效期截止前一个月对会员进行年度注册登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给予注册:

  (一)未交会费;

  (二)违反本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和自律公约中的有关条款。

  第十条  被暂停年度注册登记的会员应在两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未交纳会费的及时补交会费;违反有关条款的应向本会递交书面检查说明情况,本会将根据情况考虑是否对其进行年度注册登记。

  未通过年度注册登记的会员,其会员证书由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予以废止。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在变更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函告协会,并根据变更事项提交相应的变更登记文件:

  (一)会员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会员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会员单位注册地变更的;

  (四)会员单位注册资金变更的;

  (五)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六)会员单位会员代表变更的;

  (七)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变更的;

  (八)会员单位办公地点变更的;

  (九)会员单位联络员变更的;

  (十)会员单位通讯方式变更的。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发生第十一条第(一)、(二)项变更事项的,在函告的同时应向协会提交以下变更登记文件:

  (一)填写完整的《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变更登记表》(原件);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会员证书(原件)。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发生第十一条第(三)、(四)、(五)项变更事项的,在函告的同时应向协会提交以下变更登记文件:

  (一)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其中发生第五条第三款变更事项的应提供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会员证书(原件)。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发生第十一条第(六)项变更事项的,在函告的同时应向协会提交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会员证书(原件)与变更后的会员代表简历。

  第十五条 协会收到会员单位有关事项变更的文件,为其及时更新会员登记数据。

  对发生第十一条第(一)、(二)、(三)、(六)项变更事项的会员单位,协会应为其更换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领取变更后的会员证书时,应携带单位介绍信。如需邮寄,需做出书面说明,并注明详细地址及收件人。

  第十七条 若会员的会员证书丢失,应及时函告协会并申请补办。协会在备案后为其补办会员证书。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

  (二)自动退会的;

  (三)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五)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惩戒的。

  第十九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根据理事会决定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原会员所持《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会员证书》,同时在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会员,本会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会员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受到行业惩戒:

  (一)违反有关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执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有关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执业规范、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其他严重影响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人员职业形象及行业声誉,应当受到惩戒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除作出惩戒决定以外,本会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单独或同时作出责令会员限期纠正违规行为或履行特定义务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行业惩戒的种类包括: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会员的评估与考核规则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

财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章程》及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规定,为加强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协会资产的安全、完整,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第二条  按照协会章程,协会财务工作在秘书长组织指导下进行,秘书处是协会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草拟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协会年度预算方案和收支计划,提交理事会审议,并组织贯彻执行。

  第三条  协会必须配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工作。

  第四条  协会财务人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做好会费及其他款项的催收工作。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

  (四)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协会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统计局、财税机关及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五)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七)协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八)如协会解散、撤销,应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按本协会章程第七章有关条款规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协会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部门对协会的经费补助;

  (四)统计调查服务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根据《浙江省社会团体收费管理规定》有关收取会费的规定,结合我会的实际情况,会员每年缴纳会费标准如下:

  (一)单位会员会费每年500元,理事单位会费每年1000元,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每年1500元。常务理事单位除会费外,视单位情况可自愿缴纳赞助费。

  (二)个人会员会费暂不收取。

  第七条  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协会秘书处收到会费后必须及时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据。

  第八条  协会的经费支出:

  (一)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协会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福利开支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经费。

  (二)公用经费支出:

  1.公务费,即协会日常行政管理方面的开支,包括办公费、邮电费、会议费、差旅费、水电费、机动车运行费、场所和车辆租赁费等;

  2.设备购置费,即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购置,包括办公用设备、车辆购置、图书购置、档案设备购置费等;

  3.修缮费,即用于办公场所及附属设备的修缮费等;

  4.业务费,即用于完成专业业务所需费用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材料,专业资料印刷费、考察咨询费、培训费等;

  5.印刷出版费,即用于编辑出版刊物、汇编资料以及印发协会文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6.其他合理支出。

  第九条  协会的经费支出执行国家相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并参照浙江省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一)人员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

  (二)公用经费开支,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上由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台账、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经2010年月 日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

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选举办法

  根据《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章程》,特制定本会首届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选举办法。

  一、首届理事、常务理事当选条件和基本原则

  (一)当选理事的基本条件和原则:

  1.当选的理事应该在本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

  2.适当考虑地区之间的合理布局;

  3.适当考虑专业分类;

  4.理事的数量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选举常务理事的基本条件和原则:

  1.组建协会工作需要;

  2.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

  3.常务理事的数量按照浙民民〔2002〕16号文件第2条规定设置。

  二、选举采用等额、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人对候选人名单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

  三、候选人的产生。考虑到协会初创阶段,各会员相互之间缺乏了解,本届理事、常务理事的候选人名单,由协会筹备组按照本《办法》第一条所规定的首届理事、常务理事选举原则和条件,从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当中提出理事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筹备会议(发起人大会)审议表决,再从当选理事中提出常务理事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理事会酝酿表决。

  四、参加选举的人员必须超过应参加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五、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选票作废。

  六、理事(含另选人)由获得半数选票以上者当选。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候选人(含另选人)由获得三分之二选票以上者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七、理事如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少于应选人名额时,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如获得超过三分之二选票的当选人少于应选人名额时,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应以未当选的候选人的第一轮票数由多至少进行排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应选人数名额时,不再补选。

  八、选举设监票人3人,其中总监票人1人。监票人、总监票人建议名单由协会筹备组在会员名单中提出,经会员大会通过。监票人的职责是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并负责向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宣布选举结果。已提名作为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候选人的不得担任相应选举的监票人。

  选举设计票人2名。计票人由筹备组指定。计票人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监督下计票。

  九、本选举办法由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筹备会议(发起人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筹备组负责解释。

浙江省统计信息调查服务行业协会

组  织  机  构  议  事  规  则

  为充分体现协会制定行业规则、审议行业事务的平等、自愿、协商原则,保障各会员单位的合法权利,提高议事办事效率,保证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与行业自律规则的正常实施,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2001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令135号)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关于培育和发展统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性意见》(浙统〔2005〕52号)和《浙江省统计信息服务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各类议事会议审议表决事项范围

  (一)会员大会审议表决事项

  依照本会章程第十四条规定,以下事项应提交会员大会审议表决:

  1.本会章程的制定、修改;

  2.本会《行业自律公约》、《会员管理办法》;

  3.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选举办法;

  4.本会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费标准;

  5.选举或罢免理事;

  6.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7.本会年度工作计划、会费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报告;

  8.本会重大的资产管理及处置方案;

  9.本会终止事宜;

  10.理事会提交的其他事项。

  (二)理事会审议表决事项

  依照本会章程第十八条规定,以下事项应由理事会审议、决定或提出:

  1.决定召开会员大会和会员大会临时会议;

  2.提出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方案和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制定和修改应当由会员大会制定以外的规章制度;

  4.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制定、修订或废止的规章制度的目录及文本;

  5.选举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

  6.决定本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方案;

  7.决定本会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8.决定会员的吸纳和除名;

  9.决定其他相关的重要事项。

  (三)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事项

  依照本会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以下事项应提交常务理事会提出或审议:

  1.向本会理事会提出增补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的建议;

  2.向本会理事会提出本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的建议;

  3.听取本会理事会关于本会新一年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方案和上年度决策报告的汇报,并进行讨论提出意见。

  (四)会长会议审议表决事项

  1.决定本会的日常工作事项;

  2.决定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3.建议理事会提请会员大会审议批准增补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4.提请理事会审议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

  5.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