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局四项措施规范统计代理行为
日期:2006-09-12
宋长根 《中国信息报》 2006.05.16
本报讯:为规范统计代理行为,切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统计代理事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近日,湖南省株洲市统计局发出《关于规范统计代理行为的意见》,推出规范统计代理行为的四项新举措。一是依法推进统计代理事业。要求全市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要切实把统计代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真正认识到依法推进统计代理事业是贯彻落实《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重要措施。要做到借助统计代理机构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与积极规范统计代理行为、促进统计 代理事业健康发展相协调;做到充分发挥统计代理队伍的重要作用与保证国家 统计法律法规正确贯彻实施、维护统计 调查对象合法权益相一致。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要根据统计工作实际,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拓展统计代理 业务范围。二是严格规范统计代理行为。要求各县、市、区统计局一要大力加强对统计 代理机构的监管。对统计代理人及其所在地的统计代理机构和被代理人双方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的,对其代理上报的统计资料,市统计局不予认可。二要认真执行统计代理工作“四条禁令”,即:严禁统计行政机关介入和干预统计代理机构的人、财、物管理;严禁利用行政职权搞强制代理,各级统计行政机关不得向 统计代理机构转移行政执法权,强迫统计调查对象接受统计代理服务;严禁统计代理机构以统计行政机关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在职政府系统统计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统计代理工作。凡在职政府系统统计人员自愿从事统计代理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离职或辞职手续;严禁利用统计代理搞权钱交易,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向统计代理机构索取钱物或报销任何票据。三是积极拓展统计代理业务范围。要求各县、市、区统计局大力支持、帮助统计代理机构积极拓展统计代理业务和范围。在统计调查对象自愿、自由选择的前提下,将统计代理业务拓展到一、二、三产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统计资料,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房屋竣工面积,新增固定资产与建筑、安装施工工作量等统计资料,单位从业人员及其变动、劳动报酬总额等统计资料,企业划型、升级的统计资料和企业科研、经营成果鉴定等其他有关统计资料。同时,要在开展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常年代理的基础上,将统计代理范围拓展到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限额以下商贸服务企业和资质等级以下建筑施工与房地产企业事业单位。四是建立统计代理工作质量抽查复核制度。市统计局拟每年对各县、市、区的 统计代理机构工作情况及其统计代理对象进行抽查复核。抽查复核的主要内容为:统计代理委托协议是否合法、规范和有效;统计代理基础工作(原始资料、统计 台账)是否健全完善;上报统计资料是否准确、及时;是否存在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代理行为。《意见》还强调: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鼓励统计 调查对象参加统计代理,同时告知:凡不能依法履行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义务,又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统计工作正常运行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