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业界动态 > 国内新闻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统计代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7-07-04


(益政办发〔2007〕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积极推进统计代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凡我市辖区内所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向当地政府统计机构定期报送统计资料。不具备条件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的企事业组织(以下简称委托单位),不能依法定期提供统计资料和报送统计报表的,可以委托统计代理中介机构,对单位统计业务事项进行代理。统计代理工作必须接受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监督。

  统计代理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进行。统计代理中介机构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代理统计。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统计代理业务。

  凡不能依法履行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义务,又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统计工作正常运行的企事业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二、统计代理的范围

  (一)一、二、三产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统计资料。如:总产值、增加值、产品产量及质量、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与库存、商品流通中的购销存总值、科技开发及企业财务等统计资料。

  (二)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房屋竣工面积,新增固定资产,建筑、安装施工工作量等统计资料。

  (三)单位从业人员及其变动、劳动报酬总额等统计资料。

  (四)企业划型、升级的统计资料。

  (五)企业科研、经营成果鉴定等其他有关统计资料。

  以上原始统计资料经整理后,按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形成各种定期统计月报、季报、年报;按国家统计抽样调查要求形成各种统计抽样调查报表;按有关普查办法要求形成普查报表。

  三、强化统计代理工作职责

  (一)强化委托单位职责。实行统计代理的委托单位应为统计代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向接受委托的统计代理中介机构及时、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统计原始凭证等有关核算基础资料;允许受托统计代理中介机构相关人员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有关文件,参加有关统计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会议;委托单位负责对上报的有关统计资料的最终审核把关,并签名盖章。

  (二)强化统计代理从业人员工作职责。统计代理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协助委托单位建立健全各项统计管理制度,提供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咨询意见;定期了解委托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对委托单位各种统计资料进行分析、整理、上报;管理好委托单位的统计资料,并为其严格保密,统计代理中介机构相关从业人员如有泄露商业秘密等侵害委托单位利益的行为,委托单位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并可依法追究受托统计代理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统计代理业务事项中的统计违法行为,由委托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四、统计代理工作由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统计代理工作,帮助解决统计代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